1.保險人: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要保人: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要保人: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列為被保險人
3.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4.受益人: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5.保險年齡: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例如: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1歲,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0歲。
6.定額給付: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保險金。
7.實支實付: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且申請實支實付給付多規定必須以收據正本來申請。
8.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就是保險不理賠的事項。不同類型的險種有不同特定的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所以投保時除了必須了解商品的承保範圍外,也要留意這些不會理賠的項目喔!
9.保單年度V.S.保單周年日:
保單年度:自保單生效日起所經過的年度。
保單生效日起的一年內為第一個保單年度,第二年起的一年內為第二保單年度,以此類推。
保單周年日則為保單生效日的續年度同月日。
10.寬限期:
是指繳交保險費的寬限期間,這一段時間保戶仍享有保障。
11.停效: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保單契約效力會暫時停止:
- 寬限期間結束後要保人仍未繳交保險費時
-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夠墊繳保險費時
- 未償還的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要保人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購買的投資型保單未償還的保單借款本息已經超過保單價值總額,
而後仍未償還者保單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為保障您的權益不受到損害,請務必注意保單停效的規定及時間喔。
12.失效:
若保單停效後,要保人沒有在兩年內辦法復效的話,那麼這張保單就會永久失效。保單一旦失效後,便無法申請恢復效力。
13.復校:
就是讓已停效的契約恢復效力。要保人可以自停效日起兩年內,一照條款的約定來辦理復效。
14.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就是將原來所購買險種的保額減少。
「繳清」就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保額比較小的保障。
15.展期定期保險:
簡單地來說,就是保單的保額不變,但保障變更為定期保險。作法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定期險。可購買保障期間的長短視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多寡而定。舉例來說,100萬的終身壽險辦理展期後,可能只剩下12年有100萬的壽險保障。
16.年金保險: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者特定期間,保險公司依照契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可以彌補活得太久所需的資金缺口。
年金保險依領取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年金」及「延遲年金」兩種:
12.失效:
若保單停效後,要保人沒有在兩年內辦法復效的話,那麼這張保單就會永久失效。保單一旦失效後,便無法申請恢復效力。
13.復校:
就是讓已停效的契約恢復效力。要保人可以自停效日起兩年內,一照條款的約定來辦理復效。
14.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就是將原來所購買險種的保額減少。
「繳清」就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保額比較小的保障。
15.展期定期保險:
簡單地來說,就是保單的保額不變,但保障變更為定期保險。作法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定期險。可購買保障期間的長短視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多寡而定。舉例來說,100萬的終身壽險辦理展期後,可能只剩下12年有100萬的壽險保障。
16.年金保險: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者特定期間,保險公司依照契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可以彌補活得太久所需的資金缺口。
年金保險依領取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年金」及「延遲年金」兩種:
- 即期年金:通常是先繳交一筆躉繳保費後,被保險人就可以開始領取年金
- 延遲年金:保險契約成立後經過一段約定期間,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
A:
1.申請定額醫療給付:應檢附
- 理賠申請書
- 診斷書
- 理賠申請書
- 診斷書
- 收據正本
3.診斷書請依就診科別分別開具且須醫療院所加蓋關防(也可以用影本加蓋醫療院所關防),除載明診斷病名外另依以下說明記載:
- 住院:請載明入院日期及出院日期
- 手術:請載明手術部位及方式
- 急診:請載明入急診室日期、時間及出急診室日期、時間
- 門診:請載明門診日期
Q:收據影本加蓋醫院『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是否視同正本?
A:
各醫療院所可開具之收據均僅有一份,如為影本加蓋醫院關防及「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均非收據正本。
Q: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發生理賠事故,要如何申請理賠?
A:
1.不論就醫地點在國內或國外,所需檢附文件完全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才可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大陸地區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則必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才行(目前受託單位是海基會)。
2.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如非英美語,請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再送件申請理賠,以加速理賠時效。
Q:請問申請理賠金可用何種方式領取?
A:
1.各項理賠金均可選擇以「匯款」或「銀行支票」給付。
2.選擇以「匯款」給付者,於第一次申請時建議檢附存摺影本,供確認匯入之帳號無誤,避免匯款失敗,造成受益人受領遲延;同一受益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則僅需註明前次匯入之帳戶即可,毋須再行檢具存摺影本。
3.選擇以「銀行支票」給付者均以指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
4.因「銀行支票」存入帳戶後尚需數天交換時間,故建議多使用「匯款」方式給付,既方便安全又可迅速領到理賠金。
Q:被保險人在停效或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其理賠結果會不同嗎?
A:
1.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之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Q:保單於給付生存金時,契約狀況墊繳中時,是否仍可領取生存金?
A:保單狀況為自動墊繳者,生存金會先扣除墊繳保費及墊繳息後如有餘額再依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Q:生存金給付年度屆期,續期保費需要繳足嗎?
A:因續期保險費屬期初繳納,而生存金以屆滿生存金年度之週年日為應給付日,故於給付日前須繳足應繳保費。
Q:請問要如何領滿期、生存金?什麼方式給付?什麼時候可以領到?
A:
1.如果您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正常,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即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列印「滿期/生存給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至居所(收費地址):如果保戶已約定匯款帳戶且帳戶不須更動者,則保戶無須回覆,本公司將於給付日給付款項;若須變更約定帳號或改開支票者,請連繫「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上所載服務單位,本公司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如果保戶尚未約定匯款帳戶,本公司於給付日前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
2.若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成功者視,則該匯款帳號視為與本公司之約定帳號,日後遇相同給付項目時,不須再申請,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時將款項匯入;若申請開立支票給付,遇相同給付項目時,須再次提出申請;於給付日前完成申請,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方式給付款項。
註1:為維護受益人權利,申請開立支票者,一律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註2:外幣保單則一律以匯款方式匯入外幣帳戶。
Q:領取滿期、生存金時是否需申報所得?
A: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註: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因應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受益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另可能因收入增加會被納入排富條款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給付,如:最低收入戶、老農津貼等補助。
Q:若要保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紅利給付?
A:要保人已經身故者,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後,由新要保人辦理紅利申請。
Q: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未成年者時,應如何辦理?
A:
1.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提出辦理。
2.七歲以上未成人且未婚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協助辦理。
Q:若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本人因故不課親自申請,可否指定代辦人辦理?
A:得由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由直系親屬、配偶攜帶保單、身份證正本(受益人、受委託人)、印章、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代辦,公司會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背票或匯入受益人帳號。
註:若因受益人在境外無法辦理者,須請受託人出具由受益人申請經公正第三人認證(註)之授權書申請代辦,
授權書內容應明示如下:
1.辦理新光人壽XX商品、保單號碼及申請給付項目。
2.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姓名、ID及關係。
3.所謂公正第三人,如大陸地區之海協會、駐外在台經濟文化辦事處等。
Q:要變更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應由誰辦理?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要如何辦理受益人變更?受益人死亡要如何申請給付?
A:
1.由要保人辦理受益人變更。
2.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再由新要保人指定新受益人。
3.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前死亡,應給付日後提出申請,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本公司將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後死亡方申請給付者,申請人為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Q:領取生存今後為何可貸金額變少了呢?生存金為何須扣除借款本金?
A:
1.生存金給付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隨之下降,可借金額將減少。
2.若保單借款及利息合計超過生存金給付後之最高借款成數時,會以生存金抵扣利息及超額借款本金,以維護契約之正常。
註:申請生存金時,可約定從此次生存金起全數扣抵借款本金及應計利息,若尚有餘額再以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A:保單狀況為自動墊繳者,生存金會先扣除墊繳保費及墊繳息後如有餘額再依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Q:生存金給付年度屆期,續期保費需要繳足嗎?
A:因續期保險費屬期初繳納,而生存金以屆滿生存金年度之週年日為應給付日,故於給付日前須繳足應繳保費。
Q:請問要如何領滿期、生存金?什麼方式給付?什麼時候可以領到?
A:
1.如果您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正常,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即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列印「滿期/生存給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至居所(收費地址):如果保戶已約定匯款帳戶且帳戶不須更動者,則保戶無須回覆,本公司將於給付日給付款項;若須變更約定帳號或改開支票者,請連繫「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上所載服務單位,本公司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如果保戶尚未約定匯款帳戶,本公司於給付日前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
2.若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成功者視,則該匯款帳號視為與本公司之約定帳號,日後遇相同給付項目時,不須再申請,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時將款項匯入;若申請開立支票給付,遇相同給付項目時,須再次提出申請;於給付日前完成申請,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方式給付款項。
註1:為維護受益人權利,申請開立支票者,一律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註2:外幣保單則一律以匯款方式匯入外幣帳戶。
Q:領取滿期、生存金時是否需申報所得?
A: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註: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因應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受益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另可能因收入增加會被納入排富條款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給付,如:最低收入戶、老農津貼等補助。
Q:若要保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紅利給付?
A:要保人已經身故者,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後,由新要保人辦理紅利申請。
Q: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未成年者時,應如何辦理?
A:
1.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提出辦理。
2.七歲以上未成人且未婚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協助辦理。
Q:若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本人因故不課親自申請,可否指定代辦人辦理?
A:得由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由直系親屬、配偶攜帶保單、身份證正本(受益人、受委託人)、印章、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代辦,公司會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背票或匯入受益人帳號。
註:若因受益人在境外無法辦理者,須請受託人出具由受益人申請經公正第三人認證(註)之授權書申請代辦,
授權書內容應明示如下:
1.辦理新光人壽XX商品、保單號碼及申請給付項目。
2.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姓名、ID及關係。
3.所謂公正第三人,如大陸地區之海協會、駐外在台經濟文化辦事處等。
Q:要變更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應由誰辦理?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要如何辦理受益人變更?受益人死亡要如何申請給付?
A:
1.由要保人辦理受益人變更。
2.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再由新要保人指定新受益人。
3.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前死亡,應給付日後提出申請,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本公司將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後死亡方申請給付者,申請人為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Q:領取生存今後為何可貸金額變少了呢?生存金為何須扣除借款本金?
A:
1.生存金給付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隨之下降,可借金額將減少。
2.若保單借款及利息合計超過生存金給付後之最高借款成數時,會以生存金抵扣利息及超額借款本金,以維護契約之正常。
註:申請生存金時,可約定從此次生存金起全數扣抵借款本金及應計利息,若尚有餘額再以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名詞解釋
1.保險人: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要保人: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要保人: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列為被保險人
3.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4.受益人: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5.保險年齡: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例如: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1歲,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0歲。
6.定額給付: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保險金。
7.實支實付: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且申請實支實付給付多規定必須以收據正本來申請。
8.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就是保險不理賠的事項。不同類型的險種有不同特定的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所以投保時除了必須了解商品的承保範圍外,也要留意這些不會理賠的項目喔!
9.保單年度V.S.保單周年日:
保單年度:自保單生效日起所經過的年度。
保單生效日起的一年內為第一個保單年度,第二年起的一年內為第二保單年度,以此類推。
保單周年日則為保單生效日的續年度同月日。
10.寬限期:
是指繳交保險費的寬限期間,這一段時間保戶仍享有保障。
11.停效: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保單契約效力會暫時停止:
- 寬限期間結束後要保人仍未繳交保險費時
-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夠墊繳保險費時
- 未償還的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要保人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購買的投資型保單未償還的保單借款本息已經超過保單價值總額,
而後仍未償還者保單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為保障您的權益不受到損害,請務必注意保單停效的規定及時間喔。
12.失效:
若保單停效後,要保人沒有在兩年內辦法復效的話,那麼這張保單就會永久失效。保單一旦失效後,便無法申請恢復效力。
13.復校:
就是讓已停效的契約恢復效力。要保人可以自停效日起兩年內,一照條款的約定來辦理復效。
14.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就是將原來所購買險種的保額減少。
「繳清」就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保額比較小的保障。
15.展期定期保險:
簡單地來說,就是保單的保額不變,但保障變更為定期保險。作法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定期險。可購買保障期間的長短視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多寡而定。舉例來說,100萬的終身壽險辦理展期後,可能只剩下12年有100萬的壽險保障。
16.年金保險: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者特定期間,保險公司依照契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可以彌補活得太久所需的資金缺口。
年金保險依領取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年金」及「延遲年金」兩種:
12.失效:
若保單停效後,要保人沒有在兩年內辦法復效的話,那麼這張保單就會永久失效。保單一旦失效後,便無法申請恢復效力。
13.復校:
就是讓已停效的契約恢復效力。要保人可以自停效日起兩年內,一照條款的約定來辦理復效。
14.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就是將原來所購買險種的保額減少。
「繳清」就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保額比較小的保障。
15.展期定期保險:
簡單地來說,就是保單的保額不變,但保障變更為定期保險。作法是將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的餘額,用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購買定期險。可購買保障期間的長短視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多寡而定。舉例來說,100萬的終身壽險辦理展期後,可能只剩下12年有100萬的壽險保障。
16.年金保險: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者特定期間,保險公司依照契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可以彌補活得太久所需的資金缺口。
年金保險依領取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年金」及「延遲年金」兩種:
- 即期年金:通常是先繳交一筆躉繳保費後,被保險人就可以開始領取年金
- 延遲年金:保險契約成立後經過一段約定期間,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
理賠Q&A
Q:申請醫療理賠要附什麼文件?
A:
1.申請定額醫療給付:應檢附
3.診斷書請依就診科別分別開具且須醫療院所加蓋關防(也可以用影本加蓋醫療院所關防),除載明診斷病名外另依以下說明記載:
Q:收據影本加蓋醫院『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是否視同正本?
A:
各醫療院所可開具之收據均僅有一份,如為影本加蓋醫院關防及「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均非收據正本。
Q: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發生理賠事故,要如何申請理賠?
A:
1.不論就醫地點在國內或國外,所需檢附文件完全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才可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大陸地區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則必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才行(目前受託單位是海基會)。
2.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如非英美語,請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再送件申請理賠,以加速理賠時效。
Q:請問申請理賠金可用何種方式領取?
A:
1.各項理賠金均可選擇以「匯款」或「銀行支票」給付。
2.選擇以「匯款」給付者,於第一次申請時建議檢附存摺影本,供確認匯入之帳號無誤,避免匯款失敗,造成受益人受領遲延;同一受益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則僅需註明前次匯入之帳戶即可,毋須再行檢具存摺影本。
3.選擇以「銀行支票」給付者均以指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
4.因「銀行支票」存入帳戶後尚需數天交換時間,故建議多使用「匯款」方式給付,既方便安全又可迅速領到理賠金。
Q:被保險人在停效或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其理賠結果會不同嗎?
A:
1.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之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A:
1.申請定額醫療給付:應檢附
- 理賠申請書
- 診斷書
- 理賠申請書
- 診斷書
- 收據正本
3.診斷書請依就診科別分別開具且須醫療院所加蓋關防(也可以用影本加蓋醫療院所關防),除載明診斷病名外另依以下說明記載:
- 住院:請載明入院日期及出院日期
- 手術:請載明手術部位及方式
- 急診:請載明入急診室日期、時間及出急診室日期、時間
- 門診:請載明門診日期
Q:收據影本加蓋醫院『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是否視同正本?
A:
各醫療院所可開具之收據均僅有一份,如為影本加蓋醫院關防及「與正本相符」之章或補發之收據,均非收據正本。
Q: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發生理賠事故,要如何申請理賠?
A:
1.不論就醫地點在國內或國外,所需檢附文件完全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才可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大陸地區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則必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才行(目前受託單位是海基會)。
2.國外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如非英美語,請事先將相關資料及單據內容翻譯,再送件申請理賠,以加速理賠時效。
Q:請問申請理賠金可用何種方式領取?
A:
1.各項理賠金均可選擇以「匯款」或「銀行支票」給付。
2.選擇以「匯款」給付者,於第一次申請時建議檢附存摺影本,供確認匯入之帳號無誤,避免匯款失敗,造成受益人受領遲延;同一受益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則僅需註明前次匯入之帳戶即可,毋須再行檢具存摺影本。
3.選擇以「銀行支票」給付者均以指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
4.因「銀行支票」存入帳戶後尚需數天交換時間,故建議多使用「匯款」方式給付,既方便安全又可迅速領到理賠金。
Q:被保險人在停效或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其理賠結果會不同嗎?
A:
1.停效期間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之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生存給付Q&A
Q:保單於給付生存金時,契約狀況墊繳中時,是否仍可領取生存金?
A:保單狀況為自動墊繳者,生存金會先扣除墊繳保費及墊繳息後如有餘額再依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Q:生存金給付年度屆期,續期保費需要繳足嗎?
A:因續期保險費屬期初繳納,而生存金以屆滿生存金年度之週年日為應給付日,故於給付日前須繳足應繳保費。
Q:請問要如何領滿期、生存金?什麼方式給付?什麼時候可以領到?
A:
1.如果您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正常,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即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列印「滿期/生存給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至居所(收費地址):如果保戶已約定匯款帳戶且帳戶不須更動者,則保戶無須回覆,本公司將於給付日給付款項;若須變更約定帳號或改開支票者,請連繫「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上所載服務單位,本公司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如果保戶尚未約定匯款帳戶,本公司於給付日前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
2.若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成功者視,則該匯款帳號視為與本公司之約定帳號,日後遇相同給付項目時,不須再申請,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時將款項匯入;若申請開立支票給付,遇相同給付項目時,須再次提出申請;於給付日前完成申請,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方式給付款項。
註1:為維護受益人權利,申請開立支票者,一律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註2:外幣保單則一律以匯款方式匯入外幣帳戶。
Q:領取滿期、生存金時是否需申報所得?
A: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註: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因應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受益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另可能因收入增加會被納入排富條款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給付,如:最低收入戶、老農津貼等補助。
Q:若要保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紅利給付?
A:要保人已經身故者,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後,由新要保人辦理紅利申請。
Q: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未成年者時,應如何辦理?
A:
1.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提出辦理。
2.七歲以上未成人且未婚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協助辦理。
Q:若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本人因故不課親自申請,可否指定代辦人辦理?
A:得由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由直系親屬、配偶攜帶保單、身份證正本(受益人、受委託人)、印章、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代辦,公司會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背票或匯入受益人帳號。
註:若因受益人在境外無法辦理者,須請受託人出具由受益人申請經公正第三人認證(註)之授權書申請代辦,
授權書內容應明示如下:
1.辦理新光人壽XX商品、保單號碼及申請給付項目。
2.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姓名、ID及關係。
3.所謂公正第三人,如大陸地區之海協會、駐外在台經濟文化辦事處等。
Q:要變更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應由誰辦理?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要如何辦理受益人變更?受益人死亡要如何申請給付?
A:
1.由要保人辦理受益人變更。
2.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再由新要保人指定新受益人。
3.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前死亡,應給付日後提出申請,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本公司將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後死亡方申請給付者,申請人為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Q:領取生存今後為何可貸金額變少了呢?生存金為何須扣除借款本金?
A:
1.生存金給付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隨之下降,可借金額將減少。
2.若保單借款及利息合計超過生存金給付後之最高借款成數時,會以生存金抵扣利息及超額借款本金,以維護契約之正常。
註:申請生存金時,可約定從此次生存金起全數扣抵借款本金及應計利息,若尚有餘額再以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A:保單狀況為自動墊繳者,生存金會先扣除墊繳保費及墊繳息後如有餘額再依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Q:生存金給付年度屆期,續期保費需要繳足嗎?
A:因續期保險費屬期初繳納,而生存金以屆滿生存金年度之週年日為應給付日,故於給付日前須繳足應繳保費。
Q:請問要如何領滿期、生存金?什麼方式給付?什麼時候可以領到?
A:
1.如果您投保之保險契約狀況正常,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即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列印「滿期/生存給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至居所(收費地址):如果保戶已約定匯款帳戶且帳戶不須更動者,則保戶無須回覆,本公司將於給付日給付款項;若須變更約定帳號或改開支票者,請連繫「滿期/生存保險金給付前預估通知書」上所載服務單位,本公司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如果保戶尚未約定匯款帳戶,本公司於給付日前將派員協助辦理申請。
2.若以匯款方式給付且匯款成功者視,則該匯款帳號視為與本公司之約定帳號,日後遇相同給付項目時,不須再申請,本公司會於應給付日時將款項匯入;若申請開立支票給付,遇相同給付項目時,須再次提出申請;於給付日前完成申請,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方式給付款項。
註1:為維護受益人權利,申請開立支票者,一律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註2:外幣保單則一律以匯款方式匯入外幣帳戶。
Q:領取滿期、生存金時是否需申報所得?
A: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註: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因應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受益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另可能因收入增加會被納入排富條款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給付,如:最低收入戶、老農津貼等補助。
Q:若要保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紅利給付?
A:要保人已經身故者,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後,由新要保人辦理紅利申請。
Q: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未成年者時,應如何辦理?
A:
1.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提出辦理。
2.七歲以上未成人且未婚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協助辦理。
Q:若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本人因故不課親自申請,可否指定代辦人辦理?
A:得由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由直系親屬、配偶攜帶保單、身份證正本(受益人、受委託人)、印章、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代辦,公司會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背票或匯入受益人帳號。
註:若因受益人在境外無法辦理者,須請受託人出具由受益人申請經公正第三人認證(註)之授權書申請代辦,
授權書內容應明示如下:
1.辦理新光人壽XX商品、保單號碼及申請給付項目。
2.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姓名、ID及關係。
3.所謂公正第三人,如大陸地區之海協會、駐外在台經濟文化辦事處等。
Q:要變更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應由誰辦理?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要如何辦理受益人變更?受益人死亡要如何申請給付?
A:
1.由要保人辦理受益人變更。
2.受益人及要保人皆死亡,由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推舉新要保人,再由新要保人指定新受益人。
3.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前死亡,應給付日後提出申請,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本公司將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於應給付日後死亡方申請給付者,申請人為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Q:領取生存今後為何可貸金額變少了呢?生存金為何須扣除借款本金?
A:
1.生存金給付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隨之下降,可借金額將減少。
2.若保單借款及利息合計超過生存金給付後之最高借款成數時,會以生存金抵扣利息及超額借款本金,以維護契約之正常。
註:申請生存金時,可約定從此次生存金起全數扣抵借款本金及應計利息,若尚有餘額再以約定付款方式給付。